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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时间: 2016-07-21 阅读:582 来源:  中山网
  通过三级甲等评审可获3000万元补贴

  中山市民营医疗机构如何获得进一步发展?近日记者获悉,中山市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快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鼓励和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起协调、有序、健康发展。到2020年,形成竞争有序、优势互补、相互促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的多元化医疗服务体系。

  放宽社会办医准入

  近日,记者从市卫计局了解到,今年第一季度,中山市新增11家民营医疗机构,目前全市民营医疗约占全市医疗机构的46%,民营医院床位数占比仅为8.98%,门诊量也仅占5.28%。中山市民营医疗机构总体规模小,而门诊量、人才等方面也制约着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意见》规定,2020年前,除基层医疗机构外,中山市各级政府不再举办新的医疗机构,严格控制市属公立医院规模。申请设置社会办医疗机构时不受数量、地点、规模、距离的限制。实行社会办医优先准入、优先选址和优先审批。

  《意见》要求,各镇区、各部门在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和运营中,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额外设置限制准入条件。

  市卫计局医政科科长戴志斌表示,只要符合条件和国家标准,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诊疗科目核准、临床技术准入、医保定点、加入120急救网络等方面优先予以准入。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简化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程序。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文件精神,社会办的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举办中山市稀缺医疗服务机构的,有条件的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社会办医院经国家相关部门评审通过三级甲等医院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000万元补贴。

  此外,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用水、用电、用气等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

  统一医保政策

  据了解,目前中山市还有不少民营医疗机构没有纳入医保政策。市卫计局相关人士表示,下一步,根据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将纳入中山市医保体系,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报销政策。人力资源社保障等部门按照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人才一直是制约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瓶颈。据了解,中山市将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国家承认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公立医疗机构退休人员在不改变与原单位关系的情况下,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原单位不得因此减发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据介绍,中山市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科学技术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对民营医疗机构立项管理。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统一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督导相关制度的落实,帮助和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

  主要优惠政策措施

  放宽办医准入

  1.加强规划引导。调整中山市现行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在制定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充足的空间。

  2.取消和放宽相关的准入条件。

  3.放宽社会办医在诊疗科目核准、医疗技术等方面的准入。

  4.结合中山市行政审批事权改革,规范医疗机构审批。

  5.进一步简化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程序。

  税收优惠及补贴

  1.社会办的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举办中山市稀缺医疗服务机构的,有条件的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2.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政策。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3.落实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政策。

  4.扶优扶强,加大社会办医扶持力度。

  5.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6.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其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8.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价格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还可自定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用水、用电、用气等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

  与公立医院享同等职评待遇

  1.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中山市医保体系。

  2.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3.在中山市实施医师多点执业和实施区域注册政策。

  4.公立医疗机构退休人员在不改变与原单位关系的情况下,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原单位不得因此减发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5.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科学技术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对民营医疗机构立项管理。

  6.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统一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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