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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鉴定胎儿性别 最高罚款3万

时间: 2016-07-21 阅读:1718 来源:  法制晚报
  20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解读。《规定》明确,我国将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者最高罚款3万元。《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可处1至3万罚款

  据了解,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已持续30多年处于偏高状态。虽然经过多年努力,但2015年仍高达113.51.

  为加大整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工作力度,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国家卫计委于2014年联合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启动《规定》修订工作。《规定》要求,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拒不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法律责任

  《规定》指出,对违反规定发布广告,违反规定为他人施行"两非"手术,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医疗机构未落实终止妊娠药品购进、使用记录,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以及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组织介绍孕妇实施"两非"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法发布"两非"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广告中涉及的"两非"专业技术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提请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认定。 其他行为则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纳入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

  《规定》明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应当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国家卫计委称,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外,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另外,《规定》同时明确了医学诊断程序: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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